南山区规范校园 肺结核病例处置
一直以来,深圳市学校肺结核病例处置工作缺乏相关的明确规范,国家卫生部和教育部最新联合颁布的《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有望解决这一问题。为了规范学校肺结核病例处置工作,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,日前,南山区慢病院在区教育局多功能厅向全区200余所中小学、托幼机构的校医、园医传达了《规范》精神。
南山区慢病院结防科主任王健详细讲解了《规范》。《规范》明确规定。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,结防机构可开具休学证明:菌阳肺结核患者(包括涂片阳性或培养阳性患者);X线胸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;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。对于已休学患者,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结防机构可开具复学证明:菌阳肺结核患者至少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,症状减轻或消失,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,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(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);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则治疗,症状减轻或消失,胸部X线病灶明显吸收,空洞缩小或闭合,连续3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(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)。
《规范》同时规定,对于已确诊的学校肺结核病例,应及时开展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。